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[2016]32号)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、《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(试行)》(苏高企协办〔2017〕6号)及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》(苏高企协办〔2019〕6号)有关规定,经企业申请、地方审核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审查,并经公示无异议,现同意8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申请, 其中5家高新技术企业(名单见附件1)按照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重新核发“高新技术企业证书”,更名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,3家高新技术企业(名单见附件2)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。
特此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