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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首批省级非遗工坊:依托当地1项或多项覆盖面广、适于带动就业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经营。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、水电暖、工具设备等条件,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,有稳定的销售平台和渠道。有建设、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、合作社或带头人,稳定运营1年以上,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,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,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,社会信誉良好。设立在居民就近就业的乡(镇)、村或社区,提供就业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0个,并优先吸纳低收入人口就业。已由县(市、区)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乡村振兴局共同评审认定的非遗工坊。奖补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。